大学生云报3月17日讯(通讯员 易子林可)随着我国犯罪结构向“双升双降”趋势转型(轻微犯罪数量上升、占比上升,重罪案件数量下降、占比下降),社会治理正式迈入轻罪时代。然而,轻微犯罪记录的“终身烙印”不仅阻碍犯罪人复归社会,更波及家属权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首次明确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此背景下,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学子吴昊、李凤艳、易子林可、黄圣钦、秦安夏等组成的调研团队,于2025年1月19日至22日深入贵州省贵阳市政法机关开展专项调研,为破解这一社会治理难题寻求制度建构的实践智慧。
图为调研团队进行专项调研
一、基层司法初实践:轻微犯罪人复归社会困境
迎着凛凛寒风,调研团队走进花溪区司法局溪北司法所,与所长展开深度对话,揭示了制度落地的现实必要性。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神经末梢”,直面轻微犯罪人的社会融入困境。“我们办理的醉驾、轻伤害等案件当事人,即便完成矫正,仍因犯罪记录在就业、教育等领域遭遇系统性排斥。”所长坦言,“即使司法所为每位轻微犯罪人开展为期两年的长期跟踪矫正,他们依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谋生,这种‘标签效应’反而加剧再犯罪风险。”
图为调研团队与司法所展开对话
此外,从所长向调研组展示的可公开工作文件来看,基层司法单位长期处于人手不足、工作量饱和的状态,这也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落实带来了实践障碍。
二、公安视角见真章:未成年人封存制度的镜鉴与突破
正午冬日融融,调研团队来到花溪公安分局,向基层民警“取经”。邓警官等4名基层民警向团队展示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贵阳样本”:通过“贵州公安”APP实现社会公众与公安系统的内外对接。社会公众通过该软件申请调取无犯罪记录证明,后转由内网负责查询与封存犯罪记录。
与此同时,民警也指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务仅能为构建新制度提供镜鉴而不可照搬,现有制度难以直接移植至成年人轻微罪领域。“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犯罪是否应排除封存?考察期是否需要设定?这些问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已有成熟经验,但成年犯罪群体更复杂。”邓警官诚挚地对调研团队讲,“我们是实践派,你们是理论派,唯有双方共同发力,问题才能更好解决,我们期待你们的项目顺利推进制度的完善。”
图为负责人吴昊向民警取经
三、检察改革促发展:制度衔接的焦点争议
日落时分,调研团队与贵阳市检察院的司法机关人员展开了座谈会,聆听检察院的实践智慧。未成年检部检察官指出,直接照搬未成年人封存制度将面临“成年—未成年”二元对立的困境:“未成年人犯罪多涉及冲动型、偶发型犯罪,而成年人轻罪中职业犯、常习犯占比更高,必须建立差异化封存标准。”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则聚焦制度衔接的三大核心问题给出建议:
1. 轻微罪概念界定:“三年法定刑”说或许更为恰当,此为防止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重罪因自首、立功等获得减刑机会而落入三年宣告刑以内的范畴,不当扩大封存范围;
2. 例外罪名排除:尽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未区分犯罪罪质,但扩张到成年人上,应当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犯罪应当被排除在封存范围之外,符合帮助轻微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政策初衷;
3. 考察期设置:鉴于法院在政法机关中专业程度最高且综合掌握信息能力最强,其所作出的封存决定不需要再通过设置考察期的方式检验。除了政法机关立场统一的考虑,基层人员不足的现实亦是一大考量因素。
图为团队前往检察院调研
除了前往上述三地与执法人员当面交流,团队还通过线上问卷的方式获取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专业意见:“当前轻罪案件已占刑事案件总量65%,唯有妥善解决犯罪附随后果问题,方能减少制造‘社会边缘人’。”
四、结语
正如调研团队负责人吴昊所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给诚心悔改者一个‘信用修复’的机会。这不仅是现代刑法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更是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从公安分局的实务操作到法院的理论依据,从司法所的矫正案例到检察院的激烈辩论,这场跨越政法机关的四天深度调研,不仅揭示了轻罪治理的时代命题,更展现出中国法治建设的基层智慧。调研团队也从中开拓了视野,在多方求证中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坐标,在社会调研中将法治进步的青年力量写在广袤的西南大地上。
声明:凡来源或标记以“大学生云报”之内容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至发布之日起三日后方可原文转载,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有效联系方式。
审定:易子林可 责编:赵旭 + 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