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诈弗容,产权协护” ——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新变下合同欺诈相关条款实施成效追踪与产权平等监控实践队实践总结

发布时间:2025-02-18 20:51   来源:大学生云报   作者:吴笛 林思妤 吕婧欣   阅读 10.3万+一键复制本页标题和网址

报告总结

一、实践背景

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促进所有制经济高质量协同发展,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协同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为积极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针对民法典实施后欺诈性涉国合同效力变动引发的新问题,“契诈弗容,产权协护”——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新下合同欺诈相关条款实施成效追踪与产权平等监控实践队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寒期实践活动。团队通过问卷发放、实地访谈等方式进行调研,聚焦法条变迁前后产权平等保护状况,探究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实现程度。从理论到实践,从“法”走向“治”。实践队员奔赴全国多省份,与各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企、私企法务人员、商事律师和专家学者深入交流,力求全面了解民法新变下国有资产保护与产权平等保护的平衡进路。为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践队成立临时团支部,协调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由吕婧欣担任团支书,林思妤担任组织委员,吴笛担任宣传委员。

图为“契诈弗容,产权协护”实践队员集体实践合照

二、问卷调研

团队面向不同地区、年龄、学历、职业的人群发放调查问卷,最终收集并分析有效问卷1093份。问卷涵盖民法典合同效力条款的变迁、产权平等保护的落实情况、国企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合同欺诈行为的防范等多个关键问题,从不同主体的公众的认知考量法律的实施成效与可能的进路。

数据表明,大部分受访者(76.92%)对民法典合同效力相关条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规定的知晓程度也较高(86.82%),说明法律知识的普及取得了一定成效,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细节知识得到了一定范围的传播,但仍有部分人的了解不足,还需加强相关的宣传和教育。

图为受访者对《民法典》合同效力相关条款变迁的认识

与此同时,过半的受访者认为除斥期间经过且合同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时,会对国有资本保护造成较大影响。这凸显了准确把握除斥期间对于保护国有资本的重要性,也提示在相关法律实践中要谨慎对待除斥期间的问题。然而,公众对国企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认知存在分歧,可能影响到实际法律应用和政策制定中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判断和执行,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和界定标准。

图为受访者对国企利益是否属于国家利益的认识

三、实践纪实

2025年1月9日至2月10日期间,实践队先后进行了实地考察﹑专家访谈﹑问卷收集﹑文献分析等实践活动,覆盖福建﹑湖南﹑四川等8个省份,依据法院法官﹑律所律师﹑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法务等不同主体进行访谈,完成集中实践1次,个人实践15次,为实践分析总结积累丰富素材。

1.访谈法院法官,剖析司法实践

2025年2月前后,实践队员共计收集3地的法院法官访谈信息,其中包括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5年2月6日,余宗帅来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采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一级法官李法官。李法官在访谈中多次强调,国有资产保护不能仅依赖单一法律条文,而需构建“全方位、系统性”的保护体系。李法官提到“除斥期间过后,即使国家利益受损也必须尊重法律权威”,这体现了司法对“形式平等”的坚守

图为实践队成员余宗帅赴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访谈

此外,在面向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梁齐样法官的访谈中,梁法官依托多年司法实务经验,注重以案释法,通过某省高院2015年案例将地方国企普通购销合同纠纷上升为国家利益,指出原合同法时代存在滥用“国家利益”条款现象,论述法条变迁旨在司法实践纠偏的法理逻辑;通过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23号判决强化“国有企业利益不等同于国家利益”的立场;通过 (2020)京02民终987号案:某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出让合同被认定涉国家利益﹑(2021)粤03民终4567号案:市属公交公司新能源车采购未被认定国家利益,将欺诈订立国家利益合同的主体延伸至政府机关采购合同(如市政工程建设)﹑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合同(如公立医院设备采购)﹑特定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信贷)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谢澍副院长在访谈中强调立法的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以稳定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国家利益而设置众多禁止性规范,反而容易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利于助长民企交易信心。正所谓“救急不救穷”,可以给予国有企业短期的资金补助、财政支持等保护性政策,但长远来看,还是应该将国企作为与其他企业同等地位的市场主体,特殊保护不可过度。比如某理财公司,接受长沙市政府两个亿的输血,专款专用,最后仍旧破产。

2.调研律所律师,洞察法律实务

2025年1至2月期间,实践队员共前往6家律所进行实地调研,地点涵盖深圳市﹑北京市﹑湖南省长沙市﹑福建省泉州市﹑四川省泸州市等全国多省﹑市地区。

2025年2月7日,调研队员吕婧欣于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与吴飞凡律师进行访谈,针对《民法典》合同效力问题纳入民事法律行为一起规定,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不再突出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吴律师从市场竞争以外的角度切入,强调欺诈行为且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如果涉及特别重大公众利益,又没办法精确认定为国家利益,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她认为,国企的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利益,因为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控股或百分百国家持有,就是属于国家的资产。就整体呈现上升态势的该类案件而言,除斥期间作为关键争议焦点,吴律认为国有资产管理者受欺诈时因为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而无法撤销,其背后原因除了主体真的怠于行使,还有可能是损失金额未定,或是双方对争议焦点事先进行磋商,寻找私下解决的平衡点

图为实践队成员吕婧欣赴福建省厦门市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访谈

2025年2月8日,实践队员陈骞逸前往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对高级合伙人陈志伟、律师马文义进行采访。就民法典中欺诈订立涉国家利益合同效力条款的变迁而言,马律师认为合同法的表述缩小外延,落实到经济保护、合同权益上面来,是法律文义的精确化,而陈律师进一步指出了在合同法里面着重强调国家利益反映的私法公法化倾向。两人均认可国企利益应该可以代表国家利益,因为国企是代表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以12年前长沙某国有房地产公司收购一民企及其民营房地产项目为例,陈律师认为并不是所有因欺诈作出的合同都是可撤销的,必须得是欺诈导致受欺诈方面临的风险扩大,并且在能力、履行时间方面不诚实,才可以撤销

图为实践队成员陈骞逸赴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访谈

2025年2月10日,实践队员林思妤前往福建省泉州市开展调研,与福建宇迈律所的赖晓婷律师进行了深入交流。赖律师提到,在企业间合同欺诈的常见方式上,存在财务报表造假、隐瞒权利瑕疵等多种形式,这对各类企业的产权保护都带来了威胁,而国有企业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由于内部决策流程等因素,可能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面临更多困难。

图为实践队成员林思妤赴福建省泉州市福建宇迈律所访谈

此外,实践队员吴笛﹑梁思淇、高诗颖还分别对于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贤力讷律师﹑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采访调研,各律师普遍认为法条变迁意在回归意思自治本质,尊重更注重受欺诈方对于撤销与否的自主选择权。同时认为,侵害国企利益在部分情形下可以被认定为侵害国家利益。针对除斥期已过的涉及国家利益合同,部分律师认为民法典规定对于多年无法履行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知道或应当知道”方面还有一些变动的空间,这也受到法官认识的影响。

3.对话企业法务,探索产权保护

本实践队设置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两个企业法务为访谈对照组,探寻二者在作为合同双方时不同的立场与考量,以此监控公有制为主体下产权平等保护的企业实践现状。

(一)国有企业

在实践队员杨潇雅与上海市某国企法务﹑林雨彤与中国铁建高级经济师兼法律合规部部长严宏伟﹑吴笛与中建五局华东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吴建良等多份访谈报告中,各企业有关从业人员共同强调了企业涉诉对市场竞争力和对手的交易意愿的影响。负面影响以口碑受损为主,而且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话,会影响市场准入,限制市场行为

基于此,企业识别潜在欺诈风险势在必行,中建五局华东投资公司吴建良依托自身行业经验描述具体流程方法:第一,对合同对方尽量做尽职调查;第二,提高参与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应培训合同草拟签订执行的所有相关人员法律知识或者聘请外部律师;第三,设置合同评审流程,合同需要根据范本结合具体事项,在企业内部充分沟通之后进行起草和评审,评审主要针对合同合规性、定价原则、资金支付、履约管理、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方面;第四,国企会设置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法务部,对合同进行审查

图为实践队成员吴笛赴江苏省南京市中建五局华东投资公司访谈

而在第一个环节的排查阶段,风险难以规避,企业目前仍面临一定困难,中国铁建高级经济师兼法律合规部部长严宏伟表明,企业在其他风险排查方面主要存在信息对不对称问题,如果确实存在重大隐瞒情形,部分重要信息,例如施工能力﹑资金状况等,可能通过网上信息无法查询。《民法典》第148条的修改就可以解决大部分的问题,合同签订之后存在欺诈行为,若相关法务人员认为履行会有风险就可以行使这种撤销权。

图为实践队成员林雨彤赴福建省厦门市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访谈

(二)民营企业

在民营企业层面,陈骞逸与长沙某上市环保科创企业负责人兼法务分管领导王先生进行深入访谈,王先生认为立法和司法是两个有差别的方面,立法的考量是抽象的,司法个案是要讲究平衡。就目前产权平等保护的落实情况,王先生指出,国有企业也会欺诈民营企业,但法院对这种情况往往没那么关心。王先生认为,从法律沿革的角度看,中国在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成果过程中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民法典》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漏洞。

四、总结与展望

团队就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讨论与实证,认为当前法律在产权平等保护方面达到一定水准,但同时存在部分问题亟待完善。国企民企诉讼数量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国有资产保护与产权平等保护的平衡把握在该类案件中重要性拔高。在谨慎认定前提下,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国企利益在特定情形中仍宜认定为国家利益。在欺诈订立涉国家利益合同效力的一元规定上存在完善空间,尤其当下合同超越除斥期间的情况并不少见,涉重大国家利益的欺诈合同无法撤销,将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冲击。法律作为定分止争之利器,应当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时推进。团队期待立法司法的逐步完善,为产权平等保驾护航。

时代更迭波澜壮阔,法律是不忘初心的守浪人。珞珈学子始终不忘踏冰破雪,延续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与回信精神,胸怀“国之大者”,在绵绵法雨中,尝试构筑为国家经济和产权平等护航的舰艇,在重大议题中开辟人鲜履之的先河,做出青年贡献,展现青年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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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吴笛    责编:陈晓红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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