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重刑、集权:法家的法律思想

发布时间:2025-05-20 22:34   来源:大学生云报 | 肖艳   阅读 2.6万+一键复制本页标题和网址

教师观点

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前338年)、申不害(?—前338年)、慎到(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与韩非(约前280年-前233年)。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结合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的特点,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理论。

法家思想的人性论基础是性恶论。商鞅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算地》)他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韩非也支持并大力鼓吹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他说:“鳣似蛇,蚕似蠋。人见蛇则惊骇,见蠋则毛起。然而妇人拾蚕,渔者握鳣,利之所在,则忘其所恶,皆为贲、诸。”(《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黄鳝像蛇,蚕像毛虫。蛇与毛虫让人惧怕、令人厌恶,由于利之所在,渔夫与蚕妇也不惮于去抓他们了,都成了像孟贲、专诸一样的勇士了。即使是父子、兄弟这样亲近的关系,韩非认为在利益面前,亲情也会被抛置一边。因为当国君的利益更大,为了争当国君,作为春秋五霸之首的齐桓公,不惜杀掉哥哥公子纠,而没有念及兄弟之谊。父子兄弟之间尚且如此,一般人之前的关系,更是利之所在,人之所往了。韩非认为人口的增长总是远远超过物质资料生产的增长速度,这样社会财富自然也就远远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为了自身的生存,人们之间的你争我夺无法避免,人人争利的恶的本性也就不可能改变。

韩非的老师儒家的荀子也相信人性本恶,但法家主张以恶制恶,与荀子不同,不相信后天的努力能改变人的恶性。他们宣扬要充分利用人好利恶害的本性,制定法令确定赏罚,用赏的利益来诱导人们来做统治者希望他们做的事,用罚的害处来警诫人们不要做统治者不希望他们做的事,因此在治国的策略方面,法家无一例外,都主张一法、明法,运用法制治理天下,反对儒家的礼制、德治与仁政主张。

商鞅认为:“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治理国家要统一奖赏,统一刑罚,统一教化。壹赏,就是指所有的官爵利禄都只能根据在战场中的立下的军功赐给,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任何途径,这样军队就会无敌于天下。壹刑,就是刑罚的实施没有等级差异,从卿相、将军、大夫,乃至平民百姓,不听从君主命令,违反国家法令的,一律依法予以制裁,决不赦免。壹教,就是“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坚者被,锐者挫。”(《商君书·赏刑》)将教化统一到国家法令之上来,不能别开他途。即便是法律,那也不是用来供民众讨论的,民众能做的就是学习与遵行。他希望通过这样的思想钳制,让民众不要有任何其他想法,要追求富贵,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农战这个唯一途径,“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

韩非认为儒家倡导的仁政,费时费力,不可行,但是若能用法律保障的赏罚的手段来治国,那效果就会立竿见影。“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令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韩非子·难一》)如果发布命令说:‘符合法令规定的就赏赐,不符合法令规定的就要被诛杀。’命令早晨发出,不平之事晚上就能改正;命令晚上发出,不平之事第二天早晨就能改正;十天之内,天下的纷扰就能都被平息,哪里还用等待一年?因此,只有法家主张的一法而治,才是最现实最有效的治国之道。为了使法律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韩非也明确提出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的观点,强调要加强法制教育,摒弃一切其他非法思想的影响,从而达到让人们的言谈举止一律以法为准,一心只从事于农战的目的。

为了推行法制,法家一贯坚持重刑的主张。商鞅说:“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君主要是爱护百姓,就应该刑罚重奖赏少,因为这样民众就会为得到奖赏而拼死效力,否则奖赏重而刑罚轻,民众就不会为奖赏而拼死效力。刑罚的实施,应该轻罪重刑,这样轻罪都不敢犯,重罪自然是更不会有了,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天下大治。韩非也大力倡导重刑的主张。他举例说,乡里人家有不成器的儿子,尽管有父母的慈爱与管教,乡邻的责备与帮助、师长的智慧与教育,但他无动于衷,并不悔改。然而,要是地方上的官吏拿着武器,搜捕坏人,执行严厉的刑法,他这时一定会害怕,不敢不改掉旧习恶行。寻常布帛,如果拿了没有什么危害时,一般人见了也舍不得放手;熔化的黄金百镒,如果拿了肯定会烧伤手时,即使像盗跖这样凶恶的盗贼也不会伸手去拿。因此,“明王峭其法而严其刑也”(《韩非子·五蠹》),明君总是要立严法,用重刑。

中国封建社会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因此在近代反对专制,提倡民主的时代风潮下,一般人以为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罪魁祸首是儒家思想。其实,儒家比较期望的治理方式是君臣共治,或者说是君主与贵族大臣共治天下的方式。清末明初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下为主,君为客”,君主与宰相共治天下,学校议政,地方分治等主张,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有深厚的传统渊源的。中国历史上极力主张君主专制的是法家而不是儒家。

商鞅与韩非秉承了法家一贯的君主专制的主张。商鞅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商君书·修权》)君主独掌权力,才能形成威势,让臣民服从。韩非认为其他法家思想家维护君主专制的理论并不完善。他批评商鞅虽然重法,但在帮助君主运用权术了解奸邪方面有不足,而重术的申不害在韩国变法的时候,不能统一法制,致使旧法新法混用,奸佞的人利用新旧法的矛盾,牟取私利,慎到专讲权势治理天下也是偏颇的,他认为势治要与法制相结合。韩非相信只有以法为本,将法与势、术相结合,才能真正维护君主的权威,更好地推行法制。

首先,君主必须集一切权力于一身。“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故臣得借则力多,力多则内外为用,内外为用则人主壅。”(《韩非子·内储说下》)权势不可以分享,君主凭借权势才能制服大臣,如果大臣一旦获得了权势,那君主就得受制于大臣了。其次,一般民众容易屈服于权势,权势也的确总是使人服从,但是只有自然的权势并不一定就能治理好天下,权势必须与法制相结合,“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君主如果能以法制为倚仗、据有权势不放弃,就能治理好国家。最后,君主是天下最大的利益之所在,因而人人都想坐上这个位置。以法制保障的君主专制的权势确立起来后,还需要君主采取有效的手段加以维护,大权才不会旁落,法制才可以推行。这个有效的手段,就是君主驾驭臣下的“术”。韩非解释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定法》)所谓“术”,就是要分别才能授予人们能胜任的相应的官职,按照各自所获得的名位去责求他们的实绩,君主要操控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能力。这里的因任授官、循名责实,那是君主行使的光明正大的权术,而操生杀大权,驭使群臣,那就包括一切可以使臣下不得不服从君主的驱使,不敢阳奉阴违,甚至觊觎君权的阴谋诡计了。

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评论法家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史记·太史公自序》)虽然法家极端的一面,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法家推行法制,强调中央集权的主张,也是被历史发展的实践证明其进步性是不可抹杀的。我们这样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没有法律能够被治理好是不可想像的。法家倡导的郡县制,甚至到清代仍然有人提出异议,但实践中却从未真正动摇过,而中国历史上,凡是中央集权巩固的大一统时期,也是社会发展较好,人民生活相对改善的时代,反之中央集权削弱,则天下必然陷入四分五裂、生灵涂炭的悲惨境地。司马谈说的法家的这些主张“虽百家弗能改也”是很见地的。汉武帝的曾孙汉宣帝教训自己的儿子时,说了一段非常有名的话:“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汉书·元帝纪》)汉宣帝是““孝宣中兴”的创立者,他说的儒、法并用,王、霸糅合的观点,是对法家的法制思想积极方面的极大肯定。

(作者:姚上怡,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基金项目:本文系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趣谈》,项目编号:SKPJ2023014,系列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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