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战略部署,直面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力市场的深刻变革,为构建更公平、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指明了方向。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在线教育工作者……这些活跃在平台经济前沿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就业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传统劳动法理论和制度框架难以有效覆盖这一新兴群体,他们在劳动关系认定、社会保障参与、集体协商等方面遭遇的困境,已成为亟待破解的时代课题。
一、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异化与权益保障困境
平台经济催生的新就业形态,呈现出鲜明的“去雇主化、去劳动场所化、去稳定化”特征,这“三去”特征,是对传统劳动关系的颠覆性解构,使得既有劳动者权益保障框架面临失灵风险。
(一)劳动关系认定:“从属性”迷思与“经济依赖性”争议
传统劳动法以“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强调劳动者在人格、组织和经济上对用人单位的依附。然而,平台经济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平台通过算法对劳动者实施严密控制,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地点上又享有一定自主权。这种“强控制”与“弱依附”并存的矛盾状态,使得“从属性”标准陷入适用困境。
尽管学界尝试引入“经济依赖性”概念,但其判断标准仍存争议:收入占比多高才算“依赖”?平台管理严到何种程度才算“控制”?实践中,这些问题仍缺乏清晰界定。
(二)社会保障制度:“单位制”惯性与“平台责任”缺位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深深烙印着“单位制”的痕迹,强调雇主与雇员共同缴费、共享权利。这一制度设计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特征存在结构性矛盾:
1.参保高门槛。灵活就业者需自行承担全部社保费用,高昂的经济成本抑制了参保意愿。
2.制度碎片化。现行社保体系在地区、职业间存在分割,劳动者跨区域、跨行业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重重。
3.保障弱覆盖。现行制度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职业风险(如职业伤害)保障明显不足,难以满足其多元化需求。
(三)集体协商机制:“工会代表”失灵与“多元主体”难产
传统工会制度在平台经济冲击下,面临着组织模式和代表性危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原子化”的存在状态,使得集体行动变得异常困难。平台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占据绝对优势,劳动者缺乏与之平等对话的机制和渠道。
(四)职业伤害风险:“工伤保险”困境与“职业伤害保障”空白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长期暴露于高职业伤害风险中,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却难以提供有效庇护。劳动关系认定难,导致他们难以被纳入工伤保险;即便勉强纳入,工伤保险的给付水平也无法匹配其职业伤害的特殊性。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重构与制度调适
面对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我们必须对传统劳动法理论进行反思与重构,探索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特征的劳动关系认定新范式。
(一)超越“从属性”:确立“经济依赖性+控制性”复合标准
超越传统的“从属性”单一标准,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我们倡导确立“经济依赖性+控制性”的复合型认定标准。
经济依赖性是指劳动者主要收入是否源于平台?是否依赖平台获取工作机会和报酬?
控制性取决于平台是否通过算法、规则等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范围是否涉及工作内容、时间、服务质量等核心要素?
凡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劳动者,无论其与平台签订何种合同,均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
(二)细化分类标准:针对不同职业特点精准施策
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方式、收入构成、受平台控制程度上的差异,应进一步细化分类认定标准:
网约车司机综合考量工作时长、接单数量、收入占比、平台奖惩规则等。
外卖骑手重点考察平台派单机制、算法压力、劳动强度、安全保障措施等。
网络主播关注平台分成比例、内容审核机制、流量分配规则、虚拟礼物打赏制度等。
(三)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强化平台信息披露义务
修订《劳动合同法》,明确平台企业在招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各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报酬计算方式、社会保险缴纳等事项。对于采用算法管理的平台,应强制其向劳动者披露算法规则的基本逻辑和关键参数。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平台责任”的强化
为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特征,必须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系统性革新,构建更加灵活、包容、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降低参保门槛:构建“平台+个人+政府”多方共担机制
借鉴“共享经济”理念,我们倡议建立“平台+个人+政府”三方共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新模式:
平台企业承担主要缴费责任,缴费比例可与平台规模、利润水平、用工人数等挂钩。
劳动者承担部分缴费责任,缴费比例可根据收入水平实行阶梯费率,体现公平性。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激励平台、劳动者积极参保。
缴费比例的具体设计,可参考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精算和动态调整,确保基金长期收支平衡。
(二)促进制度衔接:打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平台
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参保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实时共享。简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开发移动端应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一站式”社保服务。
(三)拓展保障范围:将职业伤害纳入社会保障
鉴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特殊职业风险,应将职业伤害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考虑建立独立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也可在现有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内进行扩容和完善,实现制度间的有效衔接。
四、集体协商机制的构建与劳动者主体性的提升
为制衡平台企业与劳动者间悬殊的力量对比,必须构建适应新就业形态特征的集体协商机制,切实增强劳动者的集体谈判能力。
(一)培育多元协商主体:支持新型劳动者组织发展
打破传统工会“一元代表”的格局,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新型社会组织、“平台工人委员会”等多元主体,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集体协商。赋予这些新型组织代表劳动者与平台进行集体谈判的法定权利。
(二) 创新协商方式:探索在线协商、远程协商等模式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建立在线协商、远程协商、视频会议等新型集体协商模式,降低协商成本,提高协商效率,适应平台经济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特征。
(三) 强化政府引导: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和争议处理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平台企业集体协商的指导、监督和规范,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争议预防、调解、仲裁机制,确保集体协商机制的有效运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的建立与风险共担原则的落实
针对平台经济下劳动者面临的高职业伤害风险,亟需建立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并全面贯彻“风险共担”原则:
资金来源多元化。职业伤害保障基金的筹集,应坚持平台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劳动者适当参与的原则,确保基金来源稳定、可持续。
保障范围全面化。将工伤预防、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职业培训等纳入保障范围,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赔付机制合理化。建立科学、合理、便捷的职业伤害认定标准和赔付标准,确保受伤害劳动者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
结语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充满挑战的时代课题。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我们必须深刻把握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演变规律,以更加积极、开放、包容的姿态,推动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刻变革。我们坚信,通过政府、平台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构建起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让劳动者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姜向阳,单位:湖南工商大学,基金项目:2025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课题“数字时代湖南灵活用工风险的多元共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XSP25YBC488)和湖南省一流课程(社会实践类)《员工招聘与管理》阶段性成果。)
声明:凡来源或标记以“大学生云报”之内容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至发布之日起三日后方可原文转载,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有效联系方式。
审定:赵菁华 责编:赵洋 + 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