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诈弗容,产权协护” ——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新变下合同欺诈相关条款实施成效追踪与产权平等监控实践队赴福建地区实践纪实

发布时间:2025-02-16 12:22   来源:大学生云报   作者:邱天 吴笛 吕婧欣 林思妤   阅读 1.0万+一键复制本页标题和网址

实践报道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同作为民事交易的基本形式,其合法性与公平性日益受到重视。近年来,民法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在《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后,对合同欺诈的认定与处理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与此同时,产权平等保护成为了重要的议题。产权平等保护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因市场主体的所有制、国籍、地域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或者歧视。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而合同欺诈行为则往往伴随着对产权的不平等侵害。

“契诈弗容,产权协护”,在2025年寒假,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新变下合同欺诈相关条款实施成效追踪与产权平等监控实践队的成员肩负责任使命,来到福建地区开展实践活动,分别与集团法律部部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院法官等对象深入交流,围绕产权协护、合同欺诈风险防范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实践应用等方面展开了访谈。致力于从法律沿革中提炼立法思想,汲取经验借鉴,并探析法条变迁背后的公私产权保护困境与路径,以期为当下及未来中国特殊经济体制下公私产权平等保护提供法治路径。

(图为实践队队员合影)

1. 福建省厦门市

2025年1月21日,实践队员林雨彤来到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采访了法律合规部的严部长,重点探讨了产权协护、合同欺诈风险防范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实践应用。

此次访谈以《民法典》将合同欺诈的效力从“无效”改为“可撤销”这一变迁为切入点开启。严部长指出这一变化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在谈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两大主体时,严部长表示,《民法典》实施后,目前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平等。无论是在诉讼权利还是债权保护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都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特别地,严部长还分享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在合同欺诈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方面的具体做法,并强调合同欺诈风险主要集中在合同主体的选择上。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会特别关注对方的交易习惯和信用记录,确保合同主体的可靠性。关于撤销权的行使与除斥期间问题,严部长表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较少遇到撤销权行使的情况。他提到,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但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企业通常不会特别关注这一问题。然而,如果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已过而无法行使,企业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赔偿损失或违约金)来减少损失。

(图为实践队员林雨彤与严部长)

2. 福建省泉州市

2025年2月7日,实践队员吕婧欣来到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进行采访,受采访者是破产与建设工程团队的吴飞凡律师,曾任翔安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实践队成员针对民法典新变和产权平等保护展开了一系列提问,主要围绕国家利益认定、除斥期间规定、合同欺诈情况等方面展开。

吴飞凡律师表达了自己关于合同效力变迁的思考——若欺诈行为损害普通群体的利益,涉及特别重大公众利益,又没办法精确认定为国家利益,其同样具有相当的保护意义,会出现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等概念的混同。

对于实务案件中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而无法撤销的问题,吴律师认为除斥期间在整个类似的欺诈案件中是一个关键的争议焦点。除了主体怠于行使,另外还有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未及时撤销:有可能是损失金额还没有确定;也很有可能双方对整个争议焦点事先进行磋商,以求私下解决,但在磋商时花费较长时间。

至于司法实践中的国有资产保护和产权平等保护方面,吴律师认为法院应防控国有资产流失,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合同欺诈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同时应从制度层面完善欺诈合同的识别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避免除斥期间经过带来无法撤销的麻烦;也应该完善合同欺诈的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欺诈方的赔偿责任,包括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撤销权,合理分配认定双方过错,确保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充分保障。在执行时遵循法律规定和生效判决,不因所有制差异而差异化执行。

(图为实践队员吕婧欣与吴飞凡律师)

3. 福建省泉州市

2025年2月10日,实践队员林思妤前往福建省泉州市开展调研,与福建宇迈律所的赖晓婷律师进行了深入交流。

在谈到关于《民法典》该法条变迁前后产权平等保护的状况时,赖律师表示,从 “无效” 到 “可撤销” 的转变实现了各主体形式上的平等,但在实质平等方面仍存在挑战。赖律师还提到,在企业间合同欺诈的常见方式上,存在财务报表造假、隐瞒权利瑕疵等多种形式,这对各类企业的产权保护都带来了威胁,而国有企业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由于内部决策流程等因素,可能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面临更多困难。

(图为实践队员林思妤与赖晓婷律师)

4. 福建省闽侯县

2025年2月9日,实践队员林思妤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基层法院梁齐样法官进行了线上访谈。梁法官的解答详尽且富有启发性,广泛地结合具体事例阐述,实践队也得以从全新视角出发,重新审视并深化对众多问题的理解。对于《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性涉国合同效力变迁的法理逻辑,目前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梁法官则对此作出回应,他认为在实际判案中,涉及国企的案件情况复杂,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还要关注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问题,处理这类案件时需格外谨慎。访谈的最后,梁法官给出了他对于司法实践创新的三条建议:建立“双轨审查标准”,试点“执行预通知”制度,建议增设“重大国有资产合同强制备案条款”。

在民法新变的大背景下,实践队成员们以法律为准绳,追踪合同欺诈条款的实施并监控着产权平等的落实,不仅触及合同欺诈的神经,更深刻揭示产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面貌。此次福建地区的调研圆满结束,但实践队的行动并未停歇。产权维护与产权平等是一场持久战,路漫漫但值得每个人上下求索。实践队将继续紧握法律武器,肩负责任使命,让产权平等之光照亮法治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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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吴笛    责编:赵洋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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